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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2/25 18: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2002〕7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渝府〔2002〕7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
  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
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
  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
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价格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6月19日印发
附表1: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商业用地
(40年)
住宅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1 11953 3503 1499
2 9977 3078 1204
3 7499 2206 711
4 5957 1777 460
5 4822 1237 350
6 4334 959 286
7 3993 841 220
8 3109 737 185
9 2648 660  
10 1875 589
11 947 444
12 491 338



注:1.上表基准地价为城镇国有土地“五通一平”(即通路、 通水、通电、通讯、通气、平整场地)条件下的平均价 格。
2.国有土地开发程度修正系数及容积率修正系数由市国土 房管局另行制定颁布。
3.上表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及土地增值 收益(土地出让金)等。
附表2: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商业用地
(40年)
住宅用地
(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1 840 590 440
2 660 500 300
3 530 420 170
4 450 310 150
5 380 270 130
6 330 250 120
7 290 210 90
8 260 160 80
9 240 110  
10 220 100
11 200 90
12 190 80



注:1.上表所列为楼面价出让金。
  2.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开发等费用。
   3.上表所列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实际用途的效益差异及土地位置条件的优劣进行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正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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